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 1年1 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 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 1年1 1月1 1日至2013年1 1月1 1 日。
201 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
201 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
【问题】
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
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三原告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死者尹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属于组织资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首先,卫生局应当作出准予听证的决定;其次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同时在完成听证程序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该卫生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如果赵某在1年内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卫生局也不授予行政许可。
5.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1)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损害结果的存在。被告对其给第三人赵某颁发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6.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依法应予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本题中涉及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规则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举证责任事项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事项包括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而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次,提交证据时间不同,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被告则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与答辩状一同提交证据。最后,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不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被害人尹某死亡与第三人赵某开办的诊所诊疗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即本案中的第三人赵某)承担。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医疗机构侵权的免责事由,而且医疗机构相比病患更有能力去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