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建筑工程公司原有从业人员650人,为减员增效,2009年3月份将从业人员栽减到

Freeti2020-05-20  16

问题 C建筑工程公司原有从业人员650人,为减员增效,2009年3月份将从业人员栽减到350人,质量部、安全部合并为质安部,原安全部的8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转入下属二级单位,原安全部的职责转入质安部,具体工作由2人承担。 2010年5月,C公司获得某住宅楼工程的承建合同,中标后转包给长期挂靠的包工头甲某,从中收取管理费. 2010年11月5日,甲找C公司负责人借用吊车吊运一台800kN. m的塔式起重机组件,并借用了有“A"类汽车驾驶执照的员工乙和丙。2010年11月6日中午,乙把额定起重量8t的汽车式起重机开到工地,丙用汽车将塔式起重机塔身组件运至工地,乙驾驶汽车式起重机开始作业,C公司机电队和运输队7名员工开始组装塔身。当日18时,因吊车油料用完且天黑无照明,丙要求下班,甲不同意。甲找来汽油后,继续组装。20时,发现塔吊的塔身首尾例置,无法与塔基对接。随后,甲找来3名临时工,用钢绳绑定、人拉钢绳的方法扭转塔身,转动中塔身倾斜例向地面,作业人员躲避不及,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分析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某所在的单位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2)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照明没有保障的条件下,强行让丙从事可能产生危险的作业。(3)在扭转塔身之前没有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做安全防护工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没有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方面知识的培训。(5)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二十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 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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