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

shuhaiku2019-12-17  23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盈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编造假账的主管会计B:公司总经理C:董事长秘书D:公司董事长

答案ABD

解析【考点】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详解:《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本题中,董事长秘书不属此类,故C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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