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

昕玥2019-12-17  21

问题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ACD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丁的受让有效。赠与给杨某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效。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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