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签发-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20...

admin2020-12-24  11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签发-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2014年10月20日,乙公司依约签发一张商业汇票并经甲公司承兑后,将其交付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后,丙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该汇票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 甲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公司)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2) 甲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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