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考点】诋毁商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由于甲公司在宣传中不仅诋毁了乙公司,还诋毁了其他公司的同类软件,因而不仅乙公司可以起诉。B项说法正确,因为诋毁商誉必须捏造并散布虚伪信息,故主观状态必然是故意。C项说法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D项说法正确,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是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D。【陷阱】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某非经营者的主体(或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与经营者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例如虚假宣传中的广告的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中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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