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不针对地基湿陷性进行处理?(  )

shuhaiku2019-12-17  19

问题 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不针对地基湿陷性进行处理?(  )

选项 A、甲类建筑: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B、乙类建筑: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C、丙类建筑: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D、丁类建筑: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

答案ABD

解析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第5.1.3条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①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②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根据第5.1.1条规定,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范设计;②各级湿陷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③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④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的丁类建筑,其地基可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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