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

昕玥2019-12-17  21

问题 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年李某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李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9年李某在离任时,未经上级同意仅与其他律师商量后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万元私分,其中43000元占为己有。则李某构成:

选项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名为国有实为非国有”的情形,根据刑法的按实质情况认定的原则,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不能认定为国有单位,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选A,也不能选C。由于李某分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与其他律师商量过,并且是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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