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
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1月30日收到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60天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