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

昕玥2019-12-17  19

问题 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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