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某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2008年5月,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态,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任平、李林、李洁)继承;宋明在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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