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

题库总管2019-12-17  27

问题 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且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故选项B正确。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一般债权,而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债权,后者优先于前者。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陷阱】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的效力优劣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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