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

shuhaiku2019-12-17  14

问题 老王户籍所在地为A县,于2005年5月搬往B县。其于2006年1月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追索赡养费。王一、王二、王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老王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D.应由老王的经常居住地B县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

答案A

解析考点: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1年,B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A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也都有管辖权。因此,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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