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背景资料: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案例五】
背景资料: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 天。
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 天,奖励(或罚款)3000 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 元/工日计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4 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 和工作I 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 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C 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 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 个工日。
事件2:1 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订了I 工作缩短2 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1 工作时间在压缩2 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 元。
事件3:H 工作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 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 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 元/m3),与施工
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 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 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选项

答案

解析问题1: 事件1:承包方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因为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属发包人责任,承包方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 天,其总时差(TFc)为7 天,超过了C 工作的总时差。 事件2:承包方不能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条款处理,而赶工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承包方承担。 事件3:承包方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因天气过于炎热属不可抗力,劳动力供应不足应属承包方的责任。 事件4:承包方可以提出费用索赔要求。因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发包人要求承包方赶工以保证不因工程量增加而影响项目总工期,承包方由此发生的赶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2: 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 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为110+3-2=111 天。 问题3: 事件1: C 工作窝工补偿:5050(l+3.55%)(1+3.41%)=2677 元 I 工作机械闲置补偿:10000.510(1+3.55%)(1+3.41%)=5354 元 事件4: G 工作平均每天完成:1750-35=50m2 G 工作增加工作量:(1900-1750)-50=3 天 增加工程价款:350300(1+3.55%)(1+3.41%)=48186 元 发生赶工费:25060(1+3.55%)(l+3.41%)=6425 元 可获得的奖励工期为110+3-111=2 天,获得奖励费用30002=6000 元,所以,承包方可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为:2677+5354+48186+6425+6000=6864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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