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

题库总管2019-12-17  13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答案AB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可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任选其一主张权利,此时并不存在物保优于人保的问题,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股票因市场变化而增值部分属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因乙、丙并采约定丙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故应以其股票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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