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

shuhaiku2019-12-17  12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选项 A:300B:700C:1000D:1170

答案D

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本题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消的金额为:1000+170=1170(万元)。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款项都已收到,所以抵销的是含税金额。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gE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