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深夜,甲喝醉酒后,叫上乙外出找乐,乙应邀开车载甲前往一娱乐场所。当车行至一昏

Freeti2019-12-17  13

问题 某日深夜,甲喝醉酒后,叫上乙外出找乐,乙应邀开车载甲前往一娱乐场所。当车行至一昏暗的路上时,甲看见路边有一女子丙(21岁)正在等车,遂对乙说:“停车下去看着,找那个女的玩玩。”乙便下车,跟丙搭讪。发现丙神情恍惚,有点发呆,顿觉无趣,便上车对甲说:“那个女的脑子好像有问题,我跟她说话,她精神呆滞。”甲听后酒兴发作,顿生邪念:“有病的听话,更好玩。”甲再次让乙下车想办法叫丙上车。乙遂以送丙回家为名义,将丙骗上车,继续开车前进。在车上,甲抚摸拥抱丙,并脱掉丙的衣服,丙并没有反抗。甲见丙如此听话,淫欲大增,遂让乙靠边停车,并对乙说:“哥俩好好陪她玩玩,你先下车,我一会儿叫你。”乙心知肚明,表示同意,便下车等待。甲迫不及待地脱掉自己的衣裤,与丙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甲让乙上车玩玩,并说“这个女的很听话,你好好放松吧”。乙便上车,见丙光着身子,便欲与丙发生性关系,但乙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而最终未能与丙性交成功。经鉴定,丙系精神病智障患者,对性侵犯几乎无防御能力。后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预审讯问期间,甲如实交待其与乙的上述行为。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2)本案中,从表面看,乙属于“欲而不能”,是强奸未遂,但由于乙与甲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要因其中一个人的行为而使犯罪既遂,则其他人也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形态,故本案中乙不成立中止,也不成立未遂而是既遂。(3)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强奸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实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守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j3C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