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A公司中标长3km的天然气DN300mm钢质管道工程,设计压力0.4MPa,采用开槽法施工。 项目部拟定的燃气管道施工流程如下: ...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背景资料:
A公司中标长3km的天然气DN300mm钢质管道工程,设计压力0.4MPa,采用开槽法施工。
项目部拟定的燃气管道施工流程如下:
沟槽开挖→管道安装、焊接→a→管道吹扫→回填土至管顶上方0.5m→b试验→c试验→焊口防腐→敷设d→回填土至设计标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提取中标价的5%作为管理费后把工程包给B公司,B公司组建项目部后以A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
事件二:沟槽清底时,质量检查人员发现局部有超挖,最深达15cm,且槽底土体含水量较高。
工程施工完成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①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③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④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⑤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问题:
1.施工流程中a、b、C、d分别是什么  
2.事件一中,A、B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什么规定  
3.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对事件二中情况应如何补救处理  
4.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补充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中所缺内容。

选项

答案

解析1.a管道焊接检验;b强度;C严密性;d黄色警示带。 本小题是道填空题,用于考察考生对燃气管道开槽施工流程的掌握程度。背景资料中已将主要的工序列出,而将燃气管道开槽施工中特有的工序留给考生填写,为了降低答题难度,有三处空格给了必要的提示。众所周知,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管道吹扫已经在背景资料中给出,b、C两个空格也已给出了提示,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燃气管道开槽施工中还有一个特有的工序是敷设黄色警示带,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5.1~2.5.3条的规定: (1)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2)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下表规定执行: 警示带平面布置要求表 (3)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100mm×100mm。 管道吹扫之前应实施什么工序呢这可从强度试验的前提条件中获得。《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2.3.1条规定: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由第3个条件可见,a是管道焊接检验。 因为本小题是填空题,所以答题时只需将字母代替的汉字写出即可。 2. A、B公司的做法是一种欲盖弥彰的非法转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 本小题是道判断题,用于考察考生对工程转包、分包行为的识别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58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应采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并压实至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本小题为简答题,用于考察考生对燃气管道工程开槽施工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根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2.3.9条的规定,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m以内,可采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m及以上,可采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采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比对背景资料给出的工程实际情况:“沟槽清底时,质量检查人员发现局部有超挖,最深达15cm,且槽底土体含水量较高”做出上述简要回答。 4. 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中所缺内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小题是道补充题,用于考察考生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知晓程度。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去掉背景资料中已提到的内容,即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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