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2018年该企业已结...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纯碱、粒碱、烧碱、小苏打等产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及耗用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2018年该企业已结账。税务师于2019年5月16日受托对该企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如下情况:
(1)经审核该企业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销售原材料给企业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2018年度累计取得含税收入1160000元(不考虑2017年成本结转问题),2019年度1月至3月累计取得含税收入232000元(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6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60000
借:银行存款                   232000
 贷:预收账款                    82000
   原材料                    150000
(2)2018年12月5日该企业有一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                   295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借:银行存款                    22600
  预收账款                    4200
 贷:管理费用——包装费               26800
后附原始凭证四张:产品出库单(2018年12月5日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取货单各1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取货单的日期均为2018年10月6日;该企业向客户收取产品包装费的收据1张。
税务师进一步审核,发现该企业并没有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也没有签订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企业在2018年10月6日收到款项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
(3)税务师审核“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时,发现该企业在“库存商品”科目下专设了二级科目“非正常损耗”,即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2018年11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0000
 贷:库存商品——烧碱               100000
2019年3月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要求:假设该企业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均为正数,该企业2019年账务处理采用表结法。针对上述各项业务分别指出该企业存在的纳税问题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

选项

答案

解析(1)对投资设立的附属法人企业销售原材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调账分录: 2018年: 借:其他应付款                  11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80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200 2019年: 借:预收账款                    82000   原材料                    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借:税金及附加                   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6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96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40 (2)企业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天(即2018年10月6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该企业是在12月5日货物实际发出时确认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96.5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96.55(26800/1.1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9.66[3696.55×(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4.83(3696.55×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10.90(3696.55×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73.93(3696.55×2%) (3)对于企业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同时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0(100000×60%×16%)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760(20000×55%×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3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9600×(5%+3%+2%)]   税金及附加          176[1760×(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68(1136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340.8(11360×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27.2(11360×2%) (4)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水泥,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44.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344.83(75000÷1.1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34.4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17.24(10344.83×5%)        ——应交教育费附加   310.34(10344.83×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6.90(10344.83×2%) (5)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企业没有核算增值税税款,少缴纳增值税=30.9÷(1+3%)×2%=0.6(万元)。 会计调整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66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600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6000×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20(6000×2%) 借:资产处置损益                  6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00 (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现金折扣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化工产品给某公司的增值税计税销售额=341.04÷(1-2%)÷1.16=300(万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6%=48(万元)。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会计调整分录: 借:财务费用                    69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3000000-29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00(480000-470400) 借:税金及附加          960[9600×(5%+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80(9600×5%)        ——应交教育费附加       288(9600×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92(9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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