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A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28

Freeti2020-05-20  17

问题 张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A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李某赔偿张某人民币2800元。李某不服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经查,张某居住在A市C区,李某在A市D区的银行有存款4000元。则本案的执行法院是A市()。

选项 A:B区人民法院B:C区人民法院C:D区人民法院D: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的执行法院应该是A市B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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