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与县医院医疗纠纷案
李婷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得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李婷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李婷,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她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她输入的血液。于是,李婷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她的体内,造成了她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她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她诉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李婷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李婷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李婷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李婷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李婷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李婷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她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李婷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李婷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李婷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1.本案中,原告李婷应当对县医院的损害行为、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负有举证责任。
2.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应当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3.李婷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李婷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能将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如果李婷存在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李婷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医院,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
7.如果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李婷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李婷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李婷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在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态度的,法院推定李婷陈述的事实成立。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重点,其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若干规定。本题考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关于证据的法定分类,可以从作证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法律的特定要求等多方面对比分析;关于证据的学理分类,考生要在理解证据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分组记忆。第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该“主张”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倒置是一般分配规则的例外,考生要掌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三,关注《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并不绝对地剥夺逾期证据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逾期证据,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是否采纳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