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两辆奥迪轿车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到期无力还款,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向银行提出清偿债务以取回轿...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甲公司以两辆奥迪轿车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到期无力还款,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向银行提出清偿债务以取回轿车,银行同意,经评估,轿车市场价值80万元,银行本息债权1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轿车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B.管理人无权向银行清偿债务
C.管理人有权向银行清偿债务以取回轿车,但只能清偿80万元
D.管理人有权向银行清偿债务以取回轿车,但须清偿110万元

答案C

解析。考查破产财产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只要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都是债务人财产,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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