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新建水闸工程的部分工程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单位:天)。合同约定:工期提前奖金标准为20000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标准为20000元/天。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A工作过程中发现局部地质条件与项目法人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符,需进行处理,A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为34天。事件2:在B工作中,部分钢筋安装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返工处理,B工作实际工作时间为26天。事件3:在C工作中,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进度曲线如下图。
事件4:由于项目法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导致闸门在开工后第153天末才运抵现场。
问题:
1.计算计划总工期,并指出关键线路。
2.指出事件1、事件2、事件4的责任方,并分别分析对计划总工期有何影响。
3.根据事件3,指出C工作的实际工作持续时间;说明第100天末时C工作实际比计划提前(或拖延)的累计工程量;指出第100天末完成了多少天的赶工任务。
4.综合上述事件,计算实际总工期和施工单位可获得的工期补偿天数;计算施工单位因工期提前得到的奖金或因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1.关键线路:A→B→C→D→E;计划总工期:30+20+100+5+30=185(天)。
2.事件1,责任方为业主,A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计划总工期拖延4天。事件2,责任方是承包商,B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计划总工期拖延6天。事件4,责任方是业主,G工作不是关键工作,其总时差为50天,会造成计划总工期拖延3天。
3.C工作实际工作持续时间:155-60=95(天)。第100天时C工作实际完成42%,比计划完成48%延迟了6%的累计工程量。在第100天完成赶工任务2天。
4.实际总工期155+35=190(天),比计划工期拖延5天,其中有4天是业主的责任,承包商承担1天的拖延,罚款20000元。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期计算和关键线路的确定。计算工期应以各项工作的最早时间进行计算,可以根据公式计算法或图上计算法计算出各项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终点节点的紧前工作最早完成时间最大值即为计算工期。由此得出计划总工期为185天。施工进度计划图中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故本例中的关键线路为A→B—C→D→E。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分析以及工期延误问题。一项工作被延误,是否对工程工期造成影响,应首先考虑该项工作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如果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延误的时间就等于该项工作的延误时间;如果该项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应计算出该项工作的总时差,用总时差与延误时间进行比较,计算出对工期的影响。工作A处于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局部地质条件与项目法人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符造成的工作时间延误,应属于业主的责任,且造成计划总工期延误4天。工作B处于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项目承包商施工质量不合格被要求进行返工处理所造成的工作时间延误,属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计划总工期延误6天。工作G不在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项目法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图纸造成的工作时间延误,应属于业主的责任,其总时差为50天,会造成计划总工期拖延3天。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赶工措施对整个工程工期和总工程量所产生的效益。截止C工作完成总用时为155天,A、B两项工作总共实际用时为60天,故C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55-60=95(天)。在第100天末时实际完成C工作工程量的42%,然而在第100天末时C工作计划的工程量为48%,所以第100天末,C工作实际比计划拖延的累计工程量为6%。第100天末,C工作完成了42%的累计工程量,完成此累计工程量计划工作时间为42天,实际工作时间为40天,完成了2天的赶工任务。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工期索赔。实际总工期为155+5+30=190(天),比计划总工期拖延了5天,由于事件1属于业主的责任,承包商应获得4天工期补偿,最终造成承包商拖延工期1天,应缴纳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