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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分数次共盗取公司财物价值2万余元,后被公司发现。鉴于张某为公司
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分数次共盗取公司财物价值2万余元,后被公司发现。鉴于张某为公司
shuhaiku
2019-12-17
53
问题
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分数次共盗取公司财物价值2万余元,后被公司发现。鉴于张某为公司服务已有多年,为公司发展作出过贡献,公司领导决定让其赔偿公司2万元财产损失,并扣发全年奖金,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双方最后就此事达与了书面协议。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弄清案情后,就该案是否须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出现了争论。公安机关领导认为,既然张某与公司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就不必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必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所学法律责任免除的相关原理,对该公司的做法及该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公司的做法及该公安机关领导的认识都是错误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免除则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而言,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私法领域中,违法或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免责协议,即所谓“私了”,而公法领域,由于犯罪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是不能通过双方协商免责的。该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公法责任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免除,因此,该公司领导决定“私了”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作为公安机关,也不能对这种“私了”行为予以认可,而放弃自己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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