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采购人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12月4日开标。最终共有5个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时,发现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遂决定废标,并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并建议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B认为采购程序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问题:
(1)政府采购的范围及该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2)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3)投标人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投标人可如何救济?
(1)政府采购的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有下列不妥之处:
①开标时间不妥。
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中开标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
②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不妥。
理由: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而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早于开标时间3天。
③因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即作出废标决定不妥。
理由: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需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方可废标。
④投标人B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妥。
理由:未经质疑不能直接投诉。应依法先行质疑,对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其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才能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投标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