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在北京签订了一份CNFCANADA,总价款为2000000加元的买卖食品罐头合同,装运期:2014年1月~10月;目的港:加拿大;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可转让、可分割见票30d内付款的信用证,开证期为每一期装船期前30d,货物标纸底版由买方负责提供。合同签订后,卖方即安排工厂投入生产,并于2013年12月及2014年年初,多次传真催乙公司开证和提交其要求的包装需用的商标纸标纸底版,但买方开证推迟,信用证规定:交货期:2014年2月13日以前,但买方迟迟未提供标纸底版快邮卖方。
之后卖方多次传真要求对方提供包装商标纸底版,因交货期限已迟延因此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但买方多次表示其客户加拿大P公司对货物交货期延长等不满,未修改信用证但口头保证接受不符点并不断催促卖方发货及相应单据至其客户,卖方发货后,对方通知卖方其客户P公司以不符L/C之要求拒绝提货,后虽经多方协商但未果,卖方被迫将货款转售德国汉堡,因减价、换标、运费及其他共损失28万美元。此外,由于买方解除合同,造成卖方已生产的货物处理损失近20万美元。
问题
1.买方是否有权拒付?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2.转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3.买方是否有权解除本合同?说明理由。
1.买方在本案中已丧失拒付权。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加拿大P公司同样无权拒收货物。
2.本案货物被迫转售德国客户,造成差价,费用损失28万美元,此责理应由买方公司承担。
理由:首先,P公司拒付的主因是主要单据有不符点,而该不符点均得到买方的确认接受,其无权再以该不符点为由拒付;其次,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于3月16日将单据放行给买方,而买方在3月5日承诺将按D/P30d方式付款,也即远期付款交单,到期买方即有义务付款,而不论其是否已将货物转售;第三,由于P公司的拒付、拒收,货被迫转售由此产生了换标、转运费用、合同降价等损失都是因买方行为造成,如果买方不承诺接受不符点,卖方不会发货,也就不会产生运费,同时,货贬值损失显然也是买方的不当拒付行为导致。至于因P公司无权拒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向P公司索赔。
3.买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理由:本案合同是由多批货物组成,各批货均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因此一批货的履行违约,并不赋予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