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后,兄弟五人析产...

admin2020-12-24  10

问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9. 3万元;②存料91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他财产,共计3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方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相关问题: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选项

答案

解析(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①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②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③对负倩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④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⑤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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