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因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因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于丁人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的清偿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应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应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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