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拟建设一大型机场,批准的招标组织方式为委托招标,项目指挥部委托A招标公司代理项目招标。A招标公司考虑到招标采购人员张某是项目指挥长的弟弟,而且对机场项目比较熟悉,便指派其为该招标代理项目的业务经理。为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张某根据以往经验建议招标人组团赴法国考察某供应商,张某陪同。考察过程中,张某要求该供应商安排了观光活动。
导航设备标段由美国公司中标,法国供应商给张某打电话询问情况,张某解释美国公司中标是因为其投标产品使用了特定的专利技术,最适应该机场的山区气候条件,并具体介绍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
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某投标人的投诉。调查中发现评标记录中某评委的评分与其他评委差距很大,要求与该评委联系。张某认为评委的联系方式属于保密范畴,拒绝提供联系方式。
问题:按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本案中张某行为的不妥之处。
张某行为的不妥之处:
(1)指派张某为该招标代理项目的业务经理。招标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2)张某要求供应商安排观光活动。招标师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张某向法国公司具体介绍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招标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护及保密义务。
(4)张某认为评委的联系方式属于保密范畴,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招标师应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