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具有“重...

admin2020-12-24  21

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具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有()。

选项 A.某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

B.某矿业公司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C.某矿山加工点因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D.某采石场违章爆破作业,造成2人重伤

E.某金矿违法开采,发生透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重伤5人

答案ABCE

解析依据《刑法》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故本题应选择ABCE选项。 拓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a71Q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