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shuhaiku2020-05-20  39

问题 2005年1月,甲、乙、丙、丁4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3人同意,折价3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3:2: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说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2005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30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3)2005年6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2005年7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5万元。2005年8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选项 问题:(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乙是否应当对A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

解析(1)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协商劳务的折价。(2)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重新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最后就是按照平均分配。(3)不能抵销。这样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4)买卖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权限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乙虽然已经退伙,但是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然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6)戊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入伙人对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合伙人丙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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