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

题库总管2020-05-20  25

问题 2016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房屋一套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劳务作价50万元出资。(2)甲、乙、丙按照1:1:1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丙担任。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2016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2016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6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6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债权人红阳公司听闻公司分立的消息后,要求该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同时,股东甲提出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其利益,要求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选项 (1)关于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B.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乙未履行出资义务C.丙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D.丙的两项出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E.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答案AE

解析(1)选项B: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股东乙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 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选项ACDE: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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