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昕玥2019-12-17  27

问题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上海,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选项 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

答案C

解析【考点】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该仲裁条款对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但约定了仲裁地为上海,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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