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
【问题】
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
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
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
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
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
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
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 1 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
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
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