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份,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甲商贸企业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

admin2020-12-24  12

问题 2018年5月份,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甲商贸企业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2份,金额158.73万元,税额20万元。稽查局于2018年5月20日向甲商贸企业下达了补缴税款20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及罚款。
甲商贸企业于2018年6月2日将税款20万元缴纳入库。由于对所处罚款金额存在异议,该商贸企业于6月10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商贸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 、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商贸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 、甲商贸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 、如果甲企业是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请简述税法上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商贸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甲商贸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做以下处理: ①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②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③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④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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