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路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该项目为A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

题库总管2020-05-20  16

问题 <P>某铁路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该项目为A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计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由政府方出面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对本市施工企业及外省施工企业进行招标,以便在计划工期内完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如表3-1-1所示。</P><P></P><P>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P><P>【问题】</P><P>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P><P>2.编制标底还可以采用什么方法?</P><P>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P><P>4.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P><P>5.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什么样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P>

选项 <P>1.(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单价法编制。</P><P>(2)单价法编制标底是用事先编制好的分项工程的单位估价表来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按施工图计算的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并乘以相应单价,汇总相加,得到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再加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来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便可得出单位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价。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单价法进行编制。</P><P>2.除了用单价法编制标底外,还可采用实物法编制标底。</P><P>实物法是首先根据施工图纸分别计算出分项工程量,然后套用相应的预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定额用量再分别乘以工程所在地当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实际单价,求出单位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并汇总求和,进而求得直接工程费,并按规定计取其他各项费用,最后汇总就可得出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P><P>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是随市场而变化的,而且它们是影响工程造价最活跃、最主要的因素。用实物法编制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当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能较好地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工程造价的准确性高。虽然计算过程比单价法繁琐,但运用计算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P><P>因此,定额实物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编制方法。</P><P>3.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的不妥之处具体表现为:</P><P>(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P><P>理由: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项目施工招标人应该是政府通过合法的程序选择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政府方对项目施工招标有监督的权利。</P><P>(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P><P>理由: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这违背了公平性原则。</P><P>(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P><P>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P><P>(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P><P>理由: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的名称。</P><P>(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P><P>理由:因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所以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P><P>(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P><P>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而本案例中是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0天提出变更,却没有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P><P>4.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P><P>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失。</P><P>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P><P>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P><P>(1)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P><P>(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P><P>(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P><P>(4)曾因在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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