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欲为其在建项目采购一批水泥,该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10月8号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00-16:00在该招标人综合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10月30日16:00为投标截止时间。同时,本项目性质特殊,不接受外地厂商投标。共有A、B、C、D、E五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A、B、C、D、E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及时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了公示。
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5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A、E,故招标人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5日才收到中标通知书。
承包商B虽然综合得分最高,但其报价相对较高,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进行了降低,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妥?请逐一说明。
(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1)不妥之处:
①投标截止时间不妥。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②不接受外地厂商投标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③开标时仅宣读承包商名称、投标价格不妥。
理由:开标时,应当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招标人确定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不妥。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⑦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