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甲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0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合同签订日2011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②行权日(欧式期权,即到期日才能行权)2012年1月31日。
甲公司股价:2011年2月1日100元/股;2011年12月31日104元/股;2012年1月31日104元/股。
要求:判断在下列不同的情形下,发行的期权应如何确认。
情形1:约定期权以“现金净额结算”。
情形2:约定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情形3:以现金换普通股方式结算(以普通股总价结算)

选项

答案

解析1.以“现金净额结算”,指购买方通过收取期权公允价值净额方式行权。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以现金结算该期权。故,发行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乙公司行权,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的现金 (公允价值104-行权价102)×标的数量10 000=20 000元 2.以“普通股净额结算”指购买方以收取期权公允价值净额等值的发行方权益工具行权。即,发行方需要“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此情况下,发行方交付的普通股实质上是现金的替代品,故,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乙公司行权,甲需交付的股票数 =(市场价104-行权价102)×10 000÷普通股市价104=20 000/104=192.3(股),不足1股部分支付现金0.3×104=31.2元。 3.以现金换普通股,是指购买方以按约定价格,购买发行方固定数量权益工具的方式行权。 此情况下,购买方交付固定金额的现金,发行方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故,发行方应确认一项权益工具。 乙公司行使看涨期权,需向甲公司支付现金10 000股×102元/股=1 020 000元 甲公司将交付10 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将发行的看涨期权确认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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