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甲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月份股东大会拟增选一名独立董事。 (2)公司股东大...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5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甲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月份股东大会拟增选一名独立董事。
(2)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3)2016年7月,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
(4)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
(5)2016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7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6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7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监事李某持有800股,将800股一次性卖出去。

根据资料(1),下列选项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选项 A. 张某,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经理
B. 李某,甲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ABD

解析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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