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 公司三方签订了 1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 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 公司三方签订了 1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 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 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 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 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 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 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 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新的证据审理后将案件 发回重审,则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无须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B.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需要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
C.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D.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选项

答案BD

解析。《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8条规定,第二 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 发回重亨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 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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