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营加工厂以厂房、设备抵押、留置案
甲欲在郊区建一服装加工厂,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厂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做约定。厂房建好后,甲欲向丁借款购买设备,并以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借给甲50万元,约定借期2年,利息2万元,并预先扣除利息,交给甲48万元。工厂建成以后,效益一直不错,为扩大规模,甲以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为担保,向招商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加工厂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归银行处置。后因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下降。
某日,工厂2台价值8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送去修理厂维修。由于加工厂不能按时支付维修费20万元,修理厂便扣下2台机器。一周后,修理厂卖掉其中一台机器得价款44万元,扣除20万元,将余下的24万元连同一台机器设备退还给加工厂。
【问题】
1.甲和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
2.乙丙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
3.甲和丁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应返还多少,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
4.若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如何实现抵押权?
5.甲以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提供的担保为何种性质的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机器设备等归银行处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6.修理厂是否有权扣留两台机器设备?
7.一周后,修理厂卖掉机器设备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抵押贷款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2.乙丙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乙丙分别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未作约定的,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借款总额为48万元。甲应返还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数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4.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和丁可以申请将该厂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一并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中,工商银行只能就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优先受偿;丁可以就厂房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偿还工商银行后有剩余的,丁可主张优先受偿。
5.动产的浮动抵押。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归银行处置为流押条款,无效。
6.修理厂只有权留置一台机器。动产留置的价值应与债权数额相当。
7.不正确。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是民法中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理解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基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而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不少于2个月的履行期的知识点往往为考生所忽略,复习的过程中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