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和张

admin2020-12-24  31

问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属于民事法律事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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