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

tikufree2019-12-17  18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1)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2)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本题(3)所述内容中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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