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有(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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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下属于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有(  )。[2013年6月真题] A. 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D.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选项

答案AB

解析AB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63条第1款、第2款,C项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D项属于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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