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岛水厂技术改造(生物预处理工程)项目设计位于A市西城区,投资总额约人民币1 140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用限额约人民币960万元。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60年。(2)合同范围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及施工配合。
(3)投标资格:国内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项资质证书为市政公用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类、市政公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证书;副项资质证书为综合类或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若申请人不具备副项资质证书,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也可以凭主项资质证书参加投标,在中标后选择招标人同意的具备副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完成任务。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设计企业想投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备案,以本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的“A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机构资质备案数据”为准。申请人须由副职或以上领导担任本项目总负责人。申请人委派的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给排水高级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 0年以上。申请人须完成过给水厂曝气生物滤池、城市污水或曝气生物滤池形式的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上述业绩规模是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的大型给水、排水工程规模,申请人需附相关合同或投产运行的业主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如出现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少于5家,因而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的情况,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对报名时间进行适当延长。招标人:A市自来水公司;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2000069。招标代理机构:A市瑞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廖先生;联系电话:××- 80000759。
以上招标公告发出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有三家投标人均按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人及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开标后进入评标阶段。评标过程中,国内一家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中,采用曝气生物滤池或曝气生物滤池形式的生物预处理工艺,设计滤速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不能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投标经初审后为废标的规定,予以废标。与此同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提出“有效标不满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因此评标委员会终止评标过程,否决全部投标。
【问题】
1.国外设计公司能否直接参与国内设计招标?为什么?
2.若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少于5家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了报名时间,但仍然不足5家,能否进行后续程序?延长报名时间有哪些具体规定?
3.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终止评标过程,否决全部投标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律对联合体有何规定?结合本案例简要说一下对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1.(1)国外设计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国内设计招标。
(2)理由: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本案例中,招标公告第三项“投标资格”中对国内申请人投标该项目的要求是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项资质证书和副项资质证书,结合上述“规定”,国外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投标资格中所列举的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2.(1)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少于5家,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了报名时间,但仍然不足5家,视情况可以进行后续程序。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数少于一定数量,评标委员会具有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实际上是避免有效投标不足,而影响充分竞争。不能单纯以投标人数少于特定数量而决定评标结果的存废,只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且能够形成充分竞争就可以进行后续程序。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1)评标委员会终止评标过程,否决全部投标错误。
(2)理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 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全部投标。”正如第2题的(2)所分析.不能单纯以投标人数少于特定数量而决定评标结果的存废。将否决所有投标的权利依法赋予评标委员会,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评标委员会需要提供判断“明显缺乏竞争”的依据及相关资料,进而才能否决所有投标。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以仅剩下两家有效投标而直接判定本次招标投标人“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4.(1)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我国法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的。本案例中,招标公告中规定了“不具备副项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也可以凭主项资质证书参加投标,在中标后选择招标人同意的具备副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完成任务”。也就是说,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专业施工的具有主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副项资质证书的单位联合后,联合体在该专业的资质等级为副项资质证书,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