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0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

tikufree2019-12-17  24

问题 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0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南园实业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的第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剩下的12万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C: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则可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58万元

答案B

解析【考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异议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本题中,法院应对南园实业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应驳回债务人的异议,支付令有效;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由此,可知,A项错误。C项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非驳回债权人的申请,C项不正确。D项无法律依据,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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