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

tikufree2019-12-17  1

问题 某公司为了“省电”,通过某个技工在电表上安上了一个装置,使得电表上显示的每个月的电量比其实际用电量减少了一半,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少缴了15万元的电费。对于该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选项 A:构成盗窃罪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C:构成诈骗罪D:不构成犯罪,但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处罚

答案D

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时,才可以对其以单位犯罪处罚。《刑法》第264条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但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D项是本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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