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

Freeti2019-12-17  31

问题 甲受朋友乙委托代为保管一台电脑,按照双方的约定,电脑由甲自己使用。一天甲朋友丙 见此电脑功能全面、款式新颖、网速飞快,十分中意,便与甲协商以市场价将此电脑购买下来,但对于甲非电脑所有人丙毫不知情。丙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把电脑赠给其朋友丁。丁一日酒 后不慎将该电脑丟失,由于电脑中存有非常重要的文件,故其非常着急,随即贴出告示,称:“若有人将电脑送还,愿意酬谢IOOO元。”不久,戊将电脑送还,但索要酬金1000元,此时丁反悔,不愿支付酬金,双方遂起争执,此人拒绝将电脑交还于丁。此时,乙向甲索取电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诸问题:1.电脑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戊是否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为什么?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能否要求丁支付报酬?为什么?4.乙能否要求甲返还电脑?为什么?5.乙有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

解析1.电脑的所有权归丁所有。丙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将电脑赠与丁,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2.戊有权要求丁支付1000元。《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 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如果丁没有贴出告示,戊不能要求丁支付报酬。因为拾得遗失物不能要求支付报酬。4.乙不能要求甲返还电脑。因为电脑巳经由丙善意取得。5.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基于违约、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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