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Freeti2019-12-17  19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选项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选项A.B正确,《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选项A);(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B)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选项D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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