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tikufree2019-12-17  22

问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O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2款)(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行为人主观上想还但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而无法返还等。(3)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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